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8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1888號
原   告  儂儂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萍
訴訟代理人   黃祈樺
被   告  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語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
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藝術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藝術國際精品公司
)委託原告刊登廣告,原告即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提
供廣告委刊單(下稱系爭委刊單)予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
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則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以電郵方
式,回覆確認系爭委刊單所載之內容後進行刊登。
㈡兩造約定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應給付原告之廣告報酬為新
臺幣(下同)三十六萬七千五百元(含稅),原告已依約定
完成廣告刊登,故於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開立發票向被告
藝術國際精品公司請款,經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簽發如附
表所示之三紙支票交付原告,詎上開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後
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且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在臺灣票據
交換所的信用資訊已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
㈢經原告屢次催討後,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
語心始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簽立承諾保證書,載明被告
藝術國際精品公司因財務困難導致前揭交付之支票跳票,並
承諾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欠款全數支付完畢,否
則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未支付,原告得對被告王語心一次求償
所有未清償之廣告款項,然被告王語心仍未能依約給付欠款
,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廣告委刊單影本一件、一百
零六年八月四日及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電郵往來紀錄一件、
廣告刊登資料影本一件(三頁)、電子發票影本一件、支票
影本三件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
單影本一件、承諾保證書影本一件、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
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及被告王語心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
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均對同一債務各負全部清償責任之事實,已據
其提出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廣告委刊單影本一件、一百零六
年八月四日及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電郵往來紀錄一件、廣告
刊登資料影本一件(三頁)、電子發票影本一件、支票影本
三件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件、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
本一件、承諾保證書影本一件、被告藝術國際精品公司變更
登記表影本一件及被告王語心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
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十六萬七千
五百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
合計3,970元
附表
┌──┬─────┬──────┬───────┬─────────┐
│編號│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票載日期│付款人│
│││(新台幣)│(民國)││
├──┼─────┼──────┼───────┼─────────┤
│一│AZ0000000│122,500元│107年4月30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
│││││山分行│
├──┼─────┼──────┼───────┼─────────┤
│二│AZ0000000│122,500元│107年5月30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
│││││山分行│
├──┼─────┼──────┼───────┼─────────┤
│三│AZ0000000│122,500元│107年6月30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
│││││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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