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上訴人佳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麗芬 被上訴人弘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萬1,730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6,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合計1萬3,23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