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89號聲請人 郭俐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裕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蔡裕宗分別於民國88年2月5日、同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先後各借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合計600萬元,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蔡裕宗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於⑴88年2月24日、⑵88年4月6日設定債權金額⑴3,00,000元、⑵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以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即債務人蔡裕宗之上開債權。詎相對人迄今尚未返還上開借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影本二紙、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二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正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清水區│銀聯││2189-31│64│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86│臺中市清水區銀│主要用途:住商用│一層:41.65││全部││││聯段2189-31地│主要建材:加強磚│二層:59.22││││││號│造│騎樓:14.88│││││├───────┤層次:二層│合計:115.75││││││臺中市清水區鰲││││││││峰路588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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