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4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被   告  陳堃彬
       莊淑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堃彬於民國91至94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
莊淑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原名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93年11月2日與富邦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合併,以台北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即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
」共7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80,904元,約定本借款應
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
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則依教育部公告及規定即週年利率
1.83計算,又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
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
擔,併同本金繳付。然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經原告將本
借款轉列為催收帳款時,就附表編號1部分之借款,其利息
應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
率百分之0.5機動計算,附表編號2部分之借款,其利息則
應自轉催收款之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
分之1計算。且借款人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所訂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
,按原訂週年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借款人並喪失分期
償還之權利,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而被告陳堃
彬於94年7月畢業,依約上開借款應自95年8月1日起攤還
本息。惟被告陳堃彬除清償部分本息外,剩餘本息竟違約未
為給付,即應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尚欠之
本金69,9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莊淑節
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借款
、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9,933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銀行放款
借據、台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台北
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
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11月2日金管銀(六)字第
000000000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就學帳卡明細
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教育部89年1月12日台(八九)高
(四)字第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30
頁)。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
1項前段擬制自認規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
69,9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依同法
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
訟費用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美韻
附表:
┌─┬─────┬─────┬────────────┬────────────┐
│編│借款金額│未還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新臺幣)│││
├─┼─────┼─────┼───────┬────┼───────┬────┤
│1│54,850元。│21,239元。│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自民國103年11│百分之1.│自民國103年12│百分之0.│
││││月1日起至民國│83。│月1日起至民國│183。│
││││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7日││
││││止。││止。││
│││├───────┼────┼───────┼────┤
││││自民國104年5│百分之5.│自民國104年5│百分之0.│
││││月28日起至清償│536。│月28日起至民國│5536。│
││││日止。││104年5月31日││
││││││止。││
│││├───────┼────┼───────┼────┤
││││││自民國104年6│百分之1.│
││││││月1日起至清償│1072。│
││││││日止。││
├─┼─────┼─────┼───────┼────┼───────┼────┤
│2│126,054元│48,694元。│自民國103年11│百分之1.│自民國103年12│百分之0.│
││。││月1日起至民國│83。│月1日起至民國│183。│
││││104年5月27日││104年5月27日││
││││止。││止。││
│││├───────┼────┼───────┼────┤
││││自民國104年5│百分之4.│自民國104年5│百分之0.│
││││月28日起至清償│48。│月28日起至民國│448。│
││││日止。││104年5月31日││
││││││止。││
│││├───────┼────┼───────┼────┤
││││││自民國104年6│百分之0.│
││││││月1日起至清償│896。│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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