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訴字第1號
原   告  蔡信裕
       蔡信通
       蔡信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
被   告  張吉豐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高世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