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訴字第1號原 告 蔡信裕 蔡信通 蔡信慧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被 告 張吉豐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官王淑惠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