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丙○○特別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 律師被告甲○○
睦喬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三五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葉珊谷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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