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094號原告丙○○
樓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甲○○
9號49號3被告乙○○○
9號4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正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