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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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3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3號原告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亨泰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自更(一)字第二三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