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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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9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秀卿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乙○○宣告禁治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乙○○聲請宣告禁治產事件,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核其聲請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