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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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易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易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易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8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其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5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
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4666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10401046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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