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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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詹耀華 輔佐人 詹吳春美 追加原告 吳麗蓉詹素瑛 之繼承人)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立杰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上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3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關於追加原告吳麗蓉係詹素瑛之繼承人,就詹素瑛原請求而未上訴部分,所為追加,應與既判力(禁止重複起訴)有違。
二、關於被上訴人行使所有權及無權占有之不當得利部分,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06年5月8日測籍字第1060032705號函附之補充鑑定圖(本審卷二第81-84頁),涉及上訴人得行使所有權之範圍,惟前開鑑定圖係重測登記完竣前所為,致生疑義,而另行函詢必要性(函文副送兩造)。
三、關於地上物拆除之補償費,被上訴人是否先行查估提存法院(新竹地院81年度存字第1259、1252號),此部分是否有領取、或發還,當時尚無徵收土地,如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依據為何?該提存事件,與新竹地院案號84年度存字第62
1、623號(詹耀華部分)及622號(詹素瑛部分),與原證六(即補償清冊)之日期、關聯性,須會同兩造比對及說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葛永輝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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