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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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郭凡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讃彬 、 洪振嘉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89,800元〔計算式:3,000元/㎡×460㎡+409,800元(房屋課稅現值)=1,789,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