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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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01號上訴人 盧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佳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9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