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 詹耀華 輔佐人 詹吳春美 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號地籍重測事件行政訴訟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107年10月30日裁定本件於上開行政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600號判決可參,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蘇宗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