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72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甲○○共
同簽發之本票1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其票載金額為「叁拾叁萬玖仟伍柒拾伍元整」,非一定之金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錦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