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48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4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2月28日上午9時39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謝明哲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訴訟費用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