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25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宗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消費貸款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
告清償借款,而依該契約條款第20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的約定,依上述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