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7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743號
原   告  張展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166元,原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
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計算式:1,000元×1/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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