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3410號
原   告  何華堂
被   告  陳欽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上,由臺中市○里地00000000
0里0000000000號收件、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玖拾壹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債權額
比例九一○九七七分之六三二五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曾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本院進行訴訟,經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原告應補償被告新臺幣(下同
)6,325元,為擔保被告之應受補償債權,原告以附表所示4
筆土地,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設定由臺中市○里地000
000000里0000000000號收件、擔保債權總金額910,9
77元、債權額比例910,977分之6,325之普通抵押權4筆予被
告(下稱系爭4筆抵押權)。嗣原告為給付被告上開補償,
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領取,詎因被告受領遲延,而遭退回,
原告遂於10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存所就上開應補償金額6,32
5元辦理提存,經本院以108年度存字第1567號准予提存,堪
認系爭4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歸於消滅,被告自應塗銷系
爭4筆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16
號判決書、附表所示4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存證信函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17─69頁),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存
字第1567號卷宗核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本院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準備書狀就原
告上開主張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
(二)按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
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
先受償之權,民法第860條定有明文。由此觀之,抵押權
具有從屬性,從屬於其所擔保之債權,是該擔保債權倘因
清償、提存等原因而歸於消滅,抵押權即失所附麗而一併
歸於消滅。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
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
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
亦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之6,325元應受補償債權已因原
告合法提存而歸於消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系爭4筆
抵押權亦失所附麗而一併歸於消滅。惟系爭4筆抵押權形式
上仍有登記之外觀,此顯足以妨害原告就附表所示4筆土地
之所有權,依上揭說明,原告自得請求除去之,是原告請
求被告塗銷系爭4筆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
銷系爭4筆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雖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
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
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項甚明,是此類判決必待確定後始生視為債務人已為
意思表示之效力,於確定前無由宣告假執行。本件係判命被
告為塗銷抵押權之意思表示,依上揭說明,應無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之餘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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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標示│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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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烏日區│317.08│原告│192分之4│
││湖日段│平方公尺│││
││263地號││││
││││││
├──┼──────┼────┼─────┼─────┤
│2│臺中市烏日區│81.93│原告│全部│
││湖日段│平方公尺│││
││263-17地號││││
││││││
├──┼──────┼────┼─────┼─────┤
│3│臺中市烏日區│47.99│原告│192分之4│
││湖日段│平方公尺│││
││263-22地號││││
││││││
├──┼──────┼────┼─────┼─────┤
│4│臺中市烏日區│37.98│原告│192分之4│
││湖日段│平方公尺│││
││289-3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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