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6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929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廷龍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林廷龍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另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再予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新分公司係在新北市板橋區,非在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行為地不名之情,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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