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
原 告 詮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暐盛精密機械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萬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