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
原   告 詮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暐盛精密機械實業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萬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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