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發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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