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59號
原 告 清泉崗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旗操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發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