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9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正宗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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