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己○○、甲○○、丙○○、乙○○、辛○○、庚○○間給付借款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陸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及裁判費壹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