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東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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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東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東簡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①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03年6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花簡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③於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東簡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應予以追訴處罰。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第二級毒品,此觀諸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附表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機會,及經法院判處徒刑及執行,猶未反躬自省、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施用毒品危害施用者之神經中樞,將使施用者產生幻聽及幻想症狀,不僅對施用者之健康產生不良之影響,同時因幻聽及幻想結果亦可能對公共秩序產生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情節、方式,暨被告陳稱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強維持等一切情狀(警卷第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月14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33頁),揆諸前開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內含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⒉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警卷第3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種類及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1包│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1月14日│││包裝袋)││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33頁):│││││①晶體1包,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②毛重:1.9070公克。│││││③取樣:0.0070公克│││││④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毒品器具(吸食器)│2組││├──┼─────────────┼───┼───────────────────┤│3│毒品器具(玻璃球)│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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