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25號上訴人 黃金火 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
蔡進良 律師被上訴人 蘇陽生
張進金 沈子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 律師
陳樹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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