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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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甲原告兼法定代理人甲女之母(代號0000-00000B)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上訴字第877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李璧君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