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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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國慶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附表:受刑人王國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7年3月8日│107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324號│2491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90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9日│107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90號│107年度沙簡字第59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0日│107年12月2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756號(執行完畢)│13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