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威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威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林威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酒駕)│妨害公務│公共危險(酒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9日│107年7月29日│107年3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826號│第21826號│第1609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557號│107年度交簡字第557號│107年度交簡字第6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1月2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交簡字第557號│107年度交簡字第557號│107年度交簡字第6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12日│107年11月12日│10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