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盧榮河
盧達 祈
盧○○即 盧榮富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榮河、 盧達祈 、盧○○即盧榮富之繼承人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盧榮河向聲請人申請貸款,未依
約還款,至民國108年5月10日止,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30
萬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取得債權憑證在案。嗣調
閱相對人盧榮河之申請資料,查得相對人盧榮河之被繼承人
盧榮富遺有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
爭不動產),而盧榮富死亡後,相對人盧榮河未向法院為拋
棄繼承之表示,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於108年
1月25日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
人盧○○,再由相對人盧○○於同年2月13日將系爭不動產
贈與登記予相對人盧榮河之子即相對人盧達祈。相對人間之
繼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
民法第244條第1、2、4項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盧○
○、盧達祈應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贈與登記予以
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盧榮河、盧○○分別共有,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