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羅美鈴律師
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
乙○○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哲賢法官崔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