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