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0歲選任辯護人廖志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94年4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2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