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763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甲○○被告己○○
號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
張崇哲 律師 張奕群 律師被告乙○○被告壬○○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 律師被告庚○○被告辛○○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律師
黃俊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8號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52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8年8月11日下午3時15分於本院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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