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光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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