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庚○○、戊○○、乙○○、己○○、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壹佰貳拾伍萬元(1,125平方公尺×150,000元/平方公尺×60/100=10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原告丙○○部分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柒拾伍萬元(1,125平方公尺×150,000元/平方公尺×20/100=33,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萬玖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