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