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巴蘇亞‧達基安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巴蘇亞‧達基安娜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俊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