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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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931號聲請人 王蘇慧香 聲請人 盧蘇慧美 聲請人 楊蘇慧英 聲請人 蘇慧卿 聲請人 蘇厚任 聲請人 王佩玲 聲請人 王凱平 聲請人 王冠仁 聲請人 王孟司 聲請人 盧麗詩 聲請人 盧俊男 聲請人 楊子民 聲請人 盧孟瑜 聲請人 盧士元 聲請人 蘇冠弘 聲請人 王麒綸 法定代理人王凱平法定代理人 何品潔 聲請人 王靖瑜 法定代理人王凱平法定代理人何品潔聲請人 李品萱 法定代理人盧麗詩法定代理人 李忠桂 聲請人 李勁緯 法定代理人盧麗詩法定代理人李忠桂聲請人 蘇毓涵 法定代理人蘇冠弘法定代理人 凃芳琦 聲請人 楊莘貝 法定代理人楊子民法定代理人 羅淑慧 聲請人 楊怡葶 法定代理人楊子民法定代理人羅淑慧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蘇清標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羅淑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 盧蘇惠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盧蘇慧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家事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