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一七號
原告友元光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
劉麗萍 律師被告鶴鳴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 律師
甲○○住台北市○○○路○○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