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市○○路○○○巷臨八九之三號
丙○○住台北市○○路○○○巷臨八九之三號乙○○住台北市○○路○○○巷八九之八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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