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小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陳小燕(原住彰化縣○○鎮○○○街○號)之正確住居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