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5年度員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5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小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陳小燕(原住彰化縣○○鎮○○○街○號)之正確住居
  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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