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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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3號
原   告  李文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登位 即政裕木器行等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218元,
應徵收裁判費5,29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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