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乙○○被告苗栗縣竹南鎮照南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
5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9,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