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林靜雯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