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6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