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文雅 、相對人李 陳彩雲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李文雅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使
用,惟後續相對人未依約如期繳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
幣1,453,555元未清償,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97年度
促字第625號支付命令及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經調
閱相對人李文雅之申請資料後,聲請人查得訴外人即被繼承
李東義 留有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權
利範圍4分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及其他未知遺產。惟
相對人李文雅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其因積欠聲請人上
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李東義之遺產後遭聲請人追
索,乃與相對人李陳彩雲合意,由相對人李陳彩雲為系爭不
動產之繼承登記,相對人李文雅則全然放棄系爭不動產之繼
承登記,其等之行為,不啻等同將相對人李文雅就系爭不動
產之應繼分無償移轉予相對人李陳彩雲,自係有害於聲請人
之債權。故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李
文雅於遺產分割協議中無償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予相對
人李陳彩雲之意思表示,及相對人李陳彩雲應將系爭不動產
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取得之所有權登記
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變更登記為相對人李文雅、相對
人李陳彩雲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