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67號
原   告  吳寶樹
被   告  林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定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判決。惟因原告於上開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改依票據關係予以請求,經本院諭知影印被告簽發之
支票正、反面影本以供審酌後,迄未提出,故為確認兩造間之票
據關係,應認本件訴訟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108年7月29
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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