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71號
原   告  林意惟 即尊榮葬儀社
被   告  蔡素禎
       蔡采娥
       蔡璧霞
       蔡惠霙
       蔡佳霓
       蔡沛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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