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71號
原 告 林意惟 即尊榮葬儀社
被 告 蔡素禎
蔡采娥
蔡璧霞
蔡惠霙
蔡佳霓
蔡沛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71號
原 告 林意惟 即尊榮葬儀社
被 告 蔡素禎
蔡采娥
蔡璧霞
蔡惠霙
蔡佳霓
蔡沛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喪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