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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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士展
黃建元
許貞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吉祥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0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所主張G-J-H-I連線之界址與A-B-C連線之界址,關於臺南市○
○區○○段○○○○○號土地部分,面積相差0.05平方公尺,關於同
段1368地號土地部分,面積相差0.55平方公尺,是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00元【計算式:109,000元
×(0.05平方公尺+0.55平方公尺)=65,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